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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成盘中餐 收购者获十年牢狱

阅读次数:4244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范小娟 发布时间:2017-03-0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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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呼吁“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一浪高过一浪,但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仍铤而走险,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前段时间的穿山甲事件让世人更加关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野生动物之所以会成盘中餐,这其中有着一个肮脏的产业链。从对野生动物猎杀到出售,再到收购、运输至各大饭店,这里面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血淋淋的,都是在犯罪。针对野生动物,我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16年年底,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闻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闻某某自幼读书至小学五年级,成年后一直从事个体生意,同时进行收购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活动。20164月份,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的民警在侦查吴某某非法狩猎案中发现闻某某所有的停放在屋外的一辆绿色面包车周边及闻某某家院内有大量血迹。同时在该车辆和闻某某家院落中的两个冰柜内查获疑似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俗称野山羊、四不像)死体一只(无头,毛发已除)、疑似鬣羚头部五个,疑似野猪死体(完整躯体,内脏毛发已除)两头,疑似野猪头部一个,疑似小麂死体两只(一只已除毛剥皮,一只未除毛剥皮),疑似小麂残躯(无头、已除毛剥皮),疑似小麂头部一个,疑似死体灰胸竹鸡八只,动物内脏十个,并对上述动物及内脏依法予以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我局在闻某某住处扣押的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鬣羚六个;野猪三个,灰胸竹鸡八只,小麂四只;动物内脏十个无法确定具体种属;野猪、灰胸竹鸡、小麂为国家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起初闻某某对其收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拒不承认,但是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闻某某交代了其中两只鬣羚的收购来源,对剩余三只鬣羚的收购来源和所有鬣羚的销售去向仍拒不交代。

经查,2015年下半年,闻某某在明知吴某某将使用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依然以2700元钱价格向吴某某出售了猎捕工具升压器,并承诺收购吴某某猎捕到的所有野生动物。

2016414凌晨三时左右,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人章某某(已另案处理)非法使用电网猎杀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同日上午九时左右,闻某某在明知章某某使用电网猎杀的是国家级保护动物鬣羚的情况下,依然开车到章某某家中以413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只鬣羚;201649晚上八点左右,池州市石台县人胡某某(已另案处理)非法使用电网猎杀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410早上四时左右,胡某某运输鬣羚到贵池区闻某某家中,闻某某同样在明知的情况下以43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只鬣羚。

庭审,是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的最后一次机会。但是,闻某某在庭审中非但没有把握好这次机会,在面对公诉人的讯问时闪烁其词,前言不搭后语,仍拒不交代剩余三只鬣羚的收购途径和所有鬣羚的销售去向,并且声称其不知道收购的是鬣羚,另外三只“羊”是自己捡回家的。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闻某某依旧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贵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鬣羚五只,情节特别严重;为吴某某使用禁用工具电网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闻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闻某某做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刑事处罚。

池州地处暖温带与亚热带的过渡带,气候温和湿润,山川秀丽,地形多样,生态环境优美。从誉为“中国鹤湖”的亚洲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升金湖,到有着“华东动植物基因库”之称的国家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牯牛降,繁衍生息着众多野生动物,其中不乏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对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成了重中之重。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能仅仅依靠立法的手段来规范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生活中,人们的很多行为也能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作用,例如不要乱砍伐树木、不要穿珍惜动物毛皮做的服装、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不要随意堆放垃圾和滥用农药和杀虫剂等等等等,只有人人参与到其中,认识到其中的利弊,才能真正促进我市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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