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都有一个错误的观念,认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民事责任,可以拖可以赖,不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一些单位法人甚至认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单位的责任,不履行也没有关系,继而出现了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无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现象。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破坏了国家经济发展的软环境。自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规定了单位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私自向蚌埠市另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转让建筑设备38台,转让款项用于其他开支,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
贵池区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将案件移送贵池区公安局刑警队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贵池区公安局刑警队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后,经过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前往蚌埠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依法刑事拘留,并将陈某带回池州市看守所予以羁押。
羁押期间,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规避执行行为的严重性,并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全部实现。目前,该案刑事责任部分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