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上午,经贵池区法院决定,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被告人周某某执行逮捕。此次逮捕是贵池区法院对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告人作出的逮捕决定。
2015年9月7日本案的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滨江建材公司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滨江建材公司将其对周某某享有的1838957.5元货款债权转让给恒鸿经营部,以抵付滨江建材公司欠付恒鸿经营部的债权。协议签订后,周某某仅代表其支付18万元购房首付款,尚欠李某某1653957.5元未予支付。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贵池区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16539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贵池区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某某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653957.5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但周某某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向贵池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贵池区法院立案执行并下发了(2016)皖1702执993-3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经了解,周某某为逃避执行,于2016年6月21日与汪某订立《机动车交易协议》,将其自有车辆奥迪Q7卖与汪某,并收取了汪某购车款28万元,所得购车款也未交付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得到实际执行。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决定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开始正式实施。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