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被告人余某某早在2011年11月29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贵池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于2014年11月份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痴迷于法轮功不能自拔,不仅自己长期修炼法轮功,还积极鼓动家人一起修炼。2015年12月28日15时许,余某某在池州市贵池区豪斯杏园小区1幢粘贴宣传法轮功刊物《明慧期刊》,被群众发现,就近将余某某扭送到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街道办事处。在该办事处余某某仍向工作人员宣传法轮功谬论。2015年12月28日22时许,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人员依法带余某某至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时,余某某拒绝体检,并在公众场合公然宣传法轮功谬论,呼喊“法轮大法好”。经鉴定,余某某粘贴的出版物《明慧期刊》违反宪法规定,涉嫌邪教内容,属违禁出版物。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宣传册18本。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国家明确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禁止一切法轮功活动后,因制作并传播邪教宣传品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继续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册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