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贵池区梅龙司法所会议室内,张某一手拿钱一手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法官!谢谢你们大老远地赶过来,让我能这么顺利地拿到钱!”
原告张某系个体工商户,专卖沙石等装修材料。2012年7月,被告汪某因承包工地所需从张某处购买了价值7.8万元的沙石,双方约定材料交付后即付款。岂料汪某在陆续支付5万元货款后借各种理由加以搪塞。张某无奈之下于今年6月诉至贵池区法院,请求判令汪某立即支付货款2.8万元。
因汪某居住地址不固定,导致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给其本人,无法正常开庭,为提高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贵池区法院马衙法庭法官在积极通过电话联系汪某督促其尽快付款的同时,建议张某设法通过朋友寻找汪某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