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83号
代表姓名 |
姜 慧 |
联系电话 |
13395665610 |
所属代表团 |
一 |
通讯地址 |
杏花村街道城西社区 |
题目:关于解决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内容:社区是最基层的组织,是城市的基本单元,承载着城市建设发展的繁重任务,担负着协调人与经济、社会、自然等各种关系和谐相处的重大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单位,更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机构。社区和谐,城市就和谐,社会就和谐。在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飞速推进,居民生活水平的节节攀升,相对于生活质量和社区服务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工作者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化。社区工作者工作在最基层,直接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服务,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但他们的收入低。目前社区工作人员只享受到了最低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建缴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难以享受。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有利于实施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大大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帮助尽早实现购买住房目标,使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保障实现。建议政府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希望多部门协作,使社区工作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落实,让他们能更安心地工作。
主办单位:区民政局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
办理情况:已于2015年5月20日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