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年黄鼠狼”团伙设局诈骗 难逃法网获刑受惩
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结一起以黄鼠狼尾巴为诱饵实施诈骗的团伙型犯罪案件,在对王某某、闫某甲、闫某乙等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为被害人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2013年10月下旬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闫某甲、闫某乙三人从外地窜至池州、安庆等地,共谋以高价收购黄鼠狼尾巴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过程中,由王某某、闫某甲当中的一人假扮成商贩,到被害人处租房设点收购黄鼠狼尾巴,并告诉被害人已对外张贴了黄鼠狼尾巴收购广告。这期间,该假商贩数次零星“收购”了十余条黄鼠狼尾巴放置于被害人处,嘱咐被害人以每条50元的价格代卖。此后,王某某、闫某某当中的另一人则以购买人身份到收购点,以每条50元的价格大量购买黄鼠狼尾巴。最后,被告人闫某乙以黄鼠狼尾巴出售方身份出现,谎称看到广告找到收购点,以每条40元的价格出售黄鼠狼尾巴。诈骗陷井设定后,三被告人互相配合,先以少量黄鼠狼尾巴为诱饵让被害人赚取每条10元的差价,再由闫某乙一次携带大量黄鼠狼尾巴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赃款后逃离。采取上述诈骗方式,三人上门共“卖”出了几千条黄鼠狼尾巴,诈骗金额达到近十万元。
该三名不安好心的“拜年黄鼠狼”将诈骗得来的赃款挥霍殆尽,案件侦破后,无法退赔全部赃款。法官积极联系了被告人家属,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为受害人追回全部经济损失。
(贵池区法院 范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