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29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议题中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区人民政府一名办公室负责同志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重要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列席;主任会议议题中涉及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需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一)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常务委员会处理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督促办理工作并将办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六)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出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提名因故出缺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的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的人选,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定、决议草案。
(十四)决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并组织实施。
(十五)检查督促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视察等有关意见、建议办理工作。
(十六)听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其它重大事项、专项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有关紧急事项,及时予以处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和其它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九)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控告、检举和批评、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 讨论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的有关重大事项和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三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和有关情况汇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汇报,也可委托主管该项工作的局长、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和有关情况汇报时,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汇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工作和有关情况汇报时,由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主持会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印发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整理,以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等形式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审签后,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机关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任会议所决定事项、讨论意见的督办工作;必要时,可进行检查。遇有重要问题,应向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汇报,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综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机关办理工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有关机关应重新办理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