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光明等辞去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3年9月17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光明、方林、史文明辞去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刘光明等辞去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3年9月17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光明、方林、史文明辞去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