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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阅读次数:8624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2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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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228贵池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220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者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有计划地安排各镇人大负责人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可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其他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书面审议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及时在《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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