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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4773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2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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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对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  

    第三条  本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按照工作任务实行合理分工。

    第四条  本工委的工作范围包括:人大换届选举,联系在本区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有关工作等。

第五条  工作职责

()对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工委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检查了解和研究同本工委工作范围有关的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镇人大的决议,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有无抵触,如有抵触,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工委工作范围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工委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负责本工委牵头开展的人事选举、代表工作等方面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等活动的文字材料草拟工作。负责草拟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稿,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报告或修改意见的说明。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和选举工作事项。

1、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换届工作报表的印制和统计,培训本级人大代表。

2、检查、指导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3、办理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4、办理由我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补选和区人大代表的补选、增选等有关工作。

5、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转交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十一)接待、办理和负责有关选举、任免工作的来信、来访和法律解答。

(十二)加强联系。

1、负责代表联络工作。做好市人代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的有关服务工作;保持与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协助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了解掌握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变动情况。

2、加强与省、市、兄弟县(区)人大有关部门,“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机构以及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联系,密切与办公室、研究室和其他工委的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工作。

第六条  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委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常委会分管主任和工委委员会议决定,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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