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许可对包小伍采取强制措施和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包小伍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小伍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暂时停止包小伍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