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胡某,不仅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将其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私自卖给了案外人,导致判决无法继续执行。日前,贵池区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胡某做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50万元,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2年6月,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借款和利息,诉讼期间,根据刘某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胡某位于贵池区乡镇内一套住房。同年8月,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支付刘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一直拒不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胡某依然四处躲债,不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2月,胡某竟然无视法律权威,私自将已被查封的房产卖给第三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执行法官认为,胡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私自出卖查封房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文件要求,移送公安依法对胡某立案侦查。2015年4月,该院依法对胡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有力打击了“老赖”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
判决做出后,胡某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联系亲友筹款履行了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