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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诉请退彩礼 缺乏证据法院不支持

阅读次数:1249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王玉雁 发布时间:2014-11-2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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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7月,原告方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侯某相识,次年131日,原、被告按当地风俗宴请亲友,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解除婚约,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案经法院调解未果,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庭审中,原告主张在双方婚约存续期间,自己送给候某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支付了订婚礼金10001元、看节彩礼18000元、婚宴酒水和手礼钱28095元,现在双方婚约已经取消,被告应如数返还上述钱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当地风俗办理“结婚仪式”,建立了婚约关系,后双方于今年5月解除婚约。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1元订婚礼金的诉讼主张,因原告只提供了证人书面证言,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看节彩礼18000元、婚宴酒水及手礼钱28095元,经庭审核实,该两笔费用已实际消费开支,并非直接支付给被告,故不能视为彩礼,对原告此项诉请亦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首饰,被告当庭认可收受了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但辩称在双方婚约取消后已将上述首饰全部返还给了原告,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在订立婚约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法律精神,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对上述订婚首饰可不予返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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