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法院立案受理一起因公交车未按规定停车致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5月21日上午8时许,某村村民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贵池区生态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接近某中学附近的公交车站牌时,董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发生侧翻,造成董某右腿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监控,并结合其他证据查明,董某自身没有安全驾驶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在事故发生时,前方汪某驾驶公交车未按规定停靠站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双方诉前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董某将汪某和汪某所在的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