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贵池人大网站

安徽人大 | 池州人大 | 贵池区政府

网站首页 / 旧栏目 / 工作动态 / 普法与依法治理

他人因醉酒死亡 同饮人难脱干系

阅读次数:1229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王玉雁 发布时间:2014-11-12 11:29
[字体:  ]

 

同事AA制聚餐,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柯某在席间饮酒过度,不幸意外死亡,其家属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聚餐中柯某的十三名同事告到法院。近日,贵池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

经查,2013119,安徽艾可蓝公司职工柯某与十三名工友每人出资100元,在饭店聚餐。席间,柯某饮了约半斤白酒,醉态明显,工友许某等人见状将其送至宿舍并抬到床上,为其盖好被子后离开。次日17时许,柯某被发现在宿舍内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对现场勘察、尸体体表检验,结合派出所民警走访调查情况,排除了他杀可能,分析死者应系酒后呕吐误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死者家属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其中一人处于或者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中,即使同饮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的行为,同饮人也应负担先前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死者在与十三名被告共同饮酒过程中醉态明显,已经存在醉酒危险,各被告却将死者一人留在宿舍,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防止死者发生危险,导致死者未得到及时照顾和救助而发生意外死亡,各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死者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其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引发死亡后果,故其应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死者死亡造成的各经济损失共计445480元,十三名被告连带赔偿该损失的20%,即89096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