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AA制聚餐,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柯某在席间饮酒过度,不幸意外死亡,其家属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聚餐中柯某的十三名同事告到法院。近日,贵池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
经查,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其中一人处于或者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中,即使同饮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的行为,同饮人也应负担先前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死者在与十三名被告共同饮酒过程中醉态明显,已经存在醉酒危险,各被告却将死者一人留在宿舍,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防止死者发生危险,导致死者未得到及时照顾和救助而发生意外死亡,各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死者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其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引发死亡后果,故其应对该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因死者死亡造成的各经济损失共计445480元,十三名被告连带赔偿该损失的20%,即89096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